(2010)汉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永久与武汉葛洲坝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久,武汉葛洲坝出租车有限公司,黄章平,朱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久,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葛洲坝出租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章平,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时涛,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章平、朱时涛、武汉葛洲坝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9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