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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安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周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崔某(周某甲之母),,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龙政,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