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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半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杭��××贸易有限公司、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半民初字第73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康桥镇××室。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康桥镇××室。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告周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商铺预订合同》第13条关于发生争议由商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本案应由商铺所在地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因履行《商铺预订合同》租赁纠纷,该合同第13条确有发生争议由商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该约定属双方对发生纠纷时对管辖的约定意识表示真实,约定也符合��律规定,故对签约双方均有拘束力,据此本案应由商铺所在地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