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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加治与马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治,马国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59号原告:陈加治,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治诉被告马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0元,本案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陈加治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