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加治与马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治,马国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59号原告:陈加治,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治诉被告马国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30000元,本案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陈加治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