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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永浩、钱永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浩,钱永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明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永浩(乳名:小辉),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释放。201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明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永志(乳名:二东),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2009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释放。201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明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钱永浩酒后驾驶苏A×××××现代轿车带着被告人钱永志途经明光市古某马某时,与相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皖M×××××奇瑞QQ轿车相撞,钱永浩遂下车对王某进行辱骂,并持砖头砸王某的轿车。被告人钱永志见状也下车伙同钱永浩一起持砖头将王某的轿车砸坏。随后钱永浩又返回自己车中,驾车向王某的轿车猛撞。后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又欲殴打王某,王某见状逃至附近居民周某家中,钱永浩追至周某家,将周某家的木门踢坏,进入室内查找未果,在遭到周某及其女儿黄金凤的指责时,钱永浩对其两人推搡,周某的儿子黄某1上前制止时,钱永浩又对黄某1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逃离现场。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轿车损坏价值人民币3870元。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黄某1、周某、黄金凤陈述;证人黄某2、钱某、李某、徐某1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永浩、钱永志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38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永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永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永浩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永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5月23日止)。被告人钱永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