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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玉珍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珍,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531号原告贾玉珍。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珍诉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珍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877元,速递费60元,合计9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