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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敏红与李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敏红,李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82号原告丁敏红,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北园新村1幢4号507室。委托代理人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斌,城东路25号5幢一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敏红诉被告李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应哲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