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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包装制品厂与平湖××××淋浴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包装制品厂,平湖××××淋浴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58号原告:平湖××××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平湖市××牌楼村××组。负责人:金×。被告:平湖××××淋浴房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号。法定代表人:顾××。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包装制品厂与被告平湖××××淋浴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后收取12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