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号科源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阚能才,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绿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