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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建党与翁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党,翁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丁建党,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龙曲镇丁庄。被告翁金清,农民,市苏溪镇翁界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党与被告翁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党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