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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沈某甲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沈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乙,女,住柘城县。被告沈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沈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