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同单位职工,1995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5年6月10日生一子杨某乙。2005年2月,被告应原告亲戚邀请前往西藏工作。当年10月,西藏被告的工作单位同事打电话告知原告,称被告挪用公款近8万元并已失踪一个多星期,原告得知后撇下四个多月大的儿子只身前往西藏找寻被告,一个礼拜后,经多方查问,原告终于在四川女刘某住处找到被告,至此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且被告回到自己住处不到一个星期后再度失踪。原告因身无路费,事后又接到义乌房客告知被告带其他女人回家的电话,为此卧床不起,后在亲戚的帮助下,2006年临近春节才回到义乌。2006年至2007年,原、被告双方经常为被告在外找女人及赌博恶习发生争吵,后因被告拒绝与西藏工作单位对帐,忍无可忍的原告于2007年3月下旬离家,前往西藏被告原工作单位边打工边帮助被告还款,双方矛盾开始激化。2007年后,原告只有春节时,回家探望一下孩子,节日过后,又赶回西藏。由于与被告人在一起时间较少,且被告除电话向原告索要金钱外,从不交流感情,双方感情开始淡漠。2009年3月,被告再次向原告要钱无果的情况下,以离婚威胁原告,双方自此无任何往来。2010年2月原告回义乌过年,被告家人及儿子告知原告,被告已不知去向近一个月。2006年之后,被告拿走两处出租房屋的房租,未兑现帮助原告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承诺,原告只得借款补交。现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10.4万元。原、被告双方尚有8.5万元的购房款及生活欠款未予清偿。原告认为,被告未珍惜夫妻感情,且与其他女人同居生活,给予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已无法挽回双方的感情。现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女方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座落于义乌市江东东洲花园夏某某3-3-301室房屋一套及储藏室一间(价值约100万元)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8.5万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4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被告杨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单位职工,1995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年××月××日双方的结婚证一份、义乌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房屋产权证一份、光盘录音一份、收款收据五份、借条四份、保证书一份、建设银行存折一份、短信记录一份、暂住证三份、原告在登峰机械责任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双方应当齐心协力,共同创业。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