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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贺伟与董宇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伟,董宇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张贺伟。被告董宇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伟与被告董宇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