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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石才高与丁幸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才高,丁幸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石才高。被告:丁幸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才高诉被告丁幸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才高撤回对被告丁幸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