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冀刑再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吕光杰抢劫、盗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冀刑再终字第13号罪犯吕光杰,农民。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唐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后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8)唐刑再初字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光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光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犯抢劫罪,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综上,罪犯吕光杰据以服刑的判决已经发生了变化,原减刑裁定已失去了裁判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6日作出(2002)唐刑初字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光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吕光杰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5年8月21日作出(2005)冀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光杰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9日作出(2009)沧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光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认为,由于本院已依法作出(2010)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本院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减刑裁定依法应当撤销。故依法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5)冀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沧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新堂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