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叶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蒋某某、叶某以生意周转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以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诸本院,要求俩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8年12月31日由被告蒋某某、叶某出具的借条一张,待证被告蒋某某、叶某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被告蒋某某、叶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蒋某某、叶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2008年12月31日,被告蒋某某、叶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某、叶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某某、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蒋某某、叶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婵人民陪审员 刘昌伟人民陪审员刘少云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