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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87号被告人李代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2月14日生于西安市,汉族,本科文化,农民。2009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清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B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邓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段时,适逢行人李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马路,被告人李某某在避让中,因措施不当将李某某撞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该事故责任。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建议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综合分析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亲属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