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吴静与西安怡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西安怡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吴静。被告西安怡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段甲子1号18层1803号房。法定代表胡少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与被告西安怡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静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