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保军与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军,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李保军,农民。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王慎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军与被告浙江越烽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士生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