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行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秦侠军、李俊红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秦侠军,李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柘法行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全华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秦侠军,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俊红,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09)012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莹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