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谢某。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好吃懒做。经常赌博,不做家务及抚养女儿,女儿均由原告抚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之间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经常赌博,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4000元。被告谢某辩称:被告接到原告张某甲提出离婚的诉状副本后,阅知原告所说的不事实。事实是:1、被告与原告张某甲刚结婚时,夫妻感情比较好。被告生下女儿后,由于原告张某甲每夜进临海市区的娱乐场所,每夜都在下半夜2点多钟回家,有时长夜不归。为此,被告曾好言相劝,但原告不但不听,反而动手打被告。2、原告在诉状中说被告好吃懒做、经常赌博,是捏造的。实际上,原告自己是好吃懒做、跳舞、赌博。女儿出生后五年来,原告没有拿出一分钱给被告和女儿,连女儿打预防针的钱也舍不得,女儿一直由被告一手带养,女儿的吃用等生活费用都是被告打工挣来的。3、被告与原告实际上还有感情的,被告认为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尽管原告将被告住的房门钥匙都换了,被告还是请求过村干部来调解。被告不愿意离婚。只要原告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完全可以和好的。原告张某甲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谢某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主为张某甲的户口簿一本,用以证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谢某婚生女儿张某乙出生的事实。因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甲提供的证据1、2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谢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谢某于2005年4月29日自愿办事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张某甲起诉,请求判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且有女儿,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目前原告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