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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玲,杨兴忠,常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677-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立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杨兴忠,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常祖青,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立玲、杨兴忠、常祖青及其妻吕秀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