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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3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20-04-16

案件名称

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华宏新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华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3648号 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工业区西三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6938XC。 法定代表人:徐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设,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宏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高雄市正四路235号11楼之6。 法定代表人:葉清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宏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3元,减半收取6201.50元,由原告余姚市盛世京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萍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人民陪审员  许茶花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