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建能与杨央丰、霍君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能,杨央丰,霍君浩,胡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能。被执行人杨央丰。被执行人霍君浩。被执行人胡豪杰。本院在执行孙建能诉杨央丰、霍君浩、胡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豪杰已履行6000元,申请执行人孙建能尚有14000元未受偿,并自愿放弃胡豪杰的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霍君浩、杨央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建能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