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君亮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亮,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432号原告:陈君亮,街道横山头村99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01041193。委托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第一时间生活广场4楼,组织机构代码:××6。代表人:许剑锋,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亮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君亮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陈君亮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