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继仁与胡幼军、胡铁军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仁,胡幼军,胡铁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28号原告胡继仁,诸暨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3号,现住诸暨市赵家镇上京村。委托代理人王生国、杨蓓蓓,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幼军,农民,住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夏湖自然村。被告胡铁军,农民,住诸暨市赵家镇花明泉村夏湖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仁与被告胡幼军、被告胡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仁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胡继仁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幼军、胡铁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继仁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珊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