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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诸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诸暨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69-2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嵩村。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986.52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且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986.52元的查封。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