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诸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诸暨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69-2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嵩村。法定代表人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986.52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且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诸暨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986.52元的查封。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