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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银球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根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涝山东路687号6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东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君二o一o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利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