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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兴胜与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胜,宋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吕兴胜,职员,东洲花园夏莲苑12幢4单元501室。被告宋小刚,职员,市中心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胜诉被告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胜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吕兴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