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兴胜与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胜,宋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吕兴胜,职员,东洲花园夏莲苑12幢4单元501室。被告宋小刚,职员,市中心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胜诉被告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胜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吕兴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