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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郸执字第12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钱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好朋,钱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郸执字第12010号申请执行人石好朋,���,1962出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孔庙行政村小刘庄。被执行人钱付全,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钱店镇后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好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多次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郸民初字第1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