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鲜英与被执行人陈雯静过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鲜英,陈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陈鲜英,女,194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庆安集团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雯静,女,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西一路小学教师。陈鲜英申请陈雯静过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雯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无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秀琴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之房产(产权证号为:市房权碑林区字第1150108013-25-1-7202)过户至陈鲜英(身份证号:610104194709197342)名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