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叶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鲁道夫·达斯勒体,叶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迪特·勃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原审被告叶伟。上诉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金知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9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浦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包素素二0一0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