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志成与刘建荣、陈伟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成,刘建荣,陈伟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96号原告:叶志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青处村56号。被告:刘建荣,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百灵街村。被告:陈伟伟,成年,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坝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成诉被告刘建荣、陈伟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