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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琼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永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宓月兰。被告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永彪。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赵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3日、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永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委托代理人宓月兰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永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订购化工产品计货款10875元,原告供货后被告没有按约付款,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75元;二、被告按送货单上合同条款月利率2.5%的标准支付从2008年4月18日(最后送货货款到期日)起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565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因追款产生的路费、误工费等费用1500元。被告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货款被告已经支付。被告实际是与文祖发进行交易,文祖发通告原告公司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已将货款支付给文祖发,原告应该向文祖发去要求货款。因为货款已经支付,所以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送货单1份、增值税发票1份,要求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价值10875元的货物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证据2、对帐单2份、银行付款凭条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共计发生交易金额为33400元,被告已支付22525元,尚欠原告货款10875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协议1份、委托书复印件1份,要求证明被告已付款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委托书上的章系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协议是真的,签字人也是“文德忠”而不是文祖发,与文祖发没有关系。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可以证明双方交易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协议,因其中签字人为“文德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委托书系复印件,经比对,委托书上所盖公司印章确与原告提供实际公司印章大小不一致,原告亦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对该委托书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订购化工产品计货款10875元,原告供货后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可以证实被告已经接收了所有货物的事实。被告关于货款已经支付的辩称,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应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全面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拖欠货款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虽在送货单中约定按月息2.5%标准计算,但双方没有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其他费用,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路费、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惠风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广州明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75.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