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盐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乙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秦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闻利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开。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故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架。2006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居住在外面,至今未回。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承认自2006年5月起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并认为以前在共同生活中经济上吃亏要求原告补偿未成而不同意离婚。2009年5月1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继续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无感情基础,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4年以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3、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一些内容不属实,被告认为: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反而挺好的,最近儿子做盲肠炎手术,原、被告一起照顾儿子,还请客人吃饭,儿子还说最近爸爸变好了,挺高兴的,没有想到原告突然又提出离婚,儿子知道后哭了一个晚上,况且还有半年儿子就要考大学了,为了儿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婚生子出生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曾用名王开)的事实。(3)(2009)嘉盐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曾于2009年4月1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09年5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曾用名王开)。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能和睦相处共同生活。2006年5月,双方在同一厂里工作时为原告是否有外遇发生争吵,同年底开始分居生活,期间虽有往来,但未缓解双方的矛盾。2009年4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于同年5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09年12月25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自法院于2009年5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06年5月起,被告住在外面,双方一直分居至今。被告则认为: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挺好的,现在被告住在家里,没有和原告分居。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关系是好的,且婚生子即将面临高考,故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生育,抚养小孩,一起共同生活,实属不易,双方理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导致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原告是否有外遇问题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处理夫妻矛盾时,双方都不够理智,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沟通和交流,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只要双方能从家庭和子女利益出发,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平时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纵观原、被告的整个婚姻过程来看,应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