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济南普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孔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普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孔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39号原告济南普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国。特别授权。被告孔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普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孔 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