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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行懿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行懿,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陶行懿,农民,梅江镇陶宅村前屋87号。委托代理人金惠胜。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委托代理人何云明,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6幢2单元301室。被告陈雄彪,农民,市上溪镇雅童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行懿与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行懿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行懿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