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行懿与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行懿,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3号原告陶行懿,农民,梅江镇陶宅村前屋87号。委托代理人金惠胜。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委托代理人何云明,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6幢2单元301室。被告陈雄彪,农民,市上溪镇雅童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行懿与被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行懿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行懿撤回对被告陈雄彪的起诉。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