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台州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44-2号原告:台州巨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孝桂。委托代理人:黄正洲。被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锋。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24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已予以准许并另行制发民事裁定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杨汛桥支行33×××88账户的冻结措施。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