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执二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霍广堂与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广堂,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霍广堂,男。被执行人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万寿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庭。霍广堂与西安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2日,霍广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0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