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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石焕芝与陕西俊伟商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焕芝,陕西俊伟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石焕芝,男。被执行人陕西俊伟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经二路家属楼2-309。法定代表人潘钊,经理。石焕芝与陕西俊伟商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6日,石焕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货款6723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