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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杭辖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杭州××司与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辖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司。××区××号(三里洋钢材市场55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诉人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46号就管辖权异议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是杭州市下城区,且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地是杭州市拱墅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司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其与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8日达成的庭外和解的协议书。鉴于该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即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条款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纠纷的,仍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浙江××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成良审 判 员  缪 蕾代理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夏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