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胡某。被告:沈某。原告胡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于1988年4月开始同居,1989年12月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与孙某某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同居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婚姻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磊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欢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