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5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张甲。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母女关系。2009年2月2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元,约定于2009年4月27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判令由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经本院查明,两被告系母女关系。2009年2月17日,被告张乙冒用他人名义向金华市和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浙g×××××号轿车以该车抵押向原告朱某某借款30000元,并以其姐张丙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年2月20日,被告张丁冒用他人名义向金华市合众汽车租赁公司租得浙g×××××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调换浙g×××××号轿车并以该车抵押向原告借款3300元,同时许罗给原告4000元利息,又以张丙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金额373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张甲收回了2月17日出具的借条。同年2月27日,因金华市和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某向被告张甲索要g8a017号轿车,被告张甲、徐某某归还了300元并向原告共同出具了金额37000元借条一份。后被告张戊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5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告张甲犯合同诈骗罪被金华市婺城人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同时判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元予以收缴,返还给被害人。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称与被告张甲、徐某某的民间借贷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追究的合同诈骗系同一事实,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借款已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张甲的诈骗款予以认定,且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9)金婺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书中做出处理。故原告的款项应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缴,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文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荆笑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