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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男,住永寿县农牧局家属院,西安德圣科技有限公司造价员。被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人事局就业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