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男,住永寿县农牧局家属院,西安德圣科技有限公司造价员。被告李某某,女,住永寿县人事局就业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