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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伟君与倪爱斌、朱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君,倪爱斌,朱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叶伟君,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水南街1号。委托代理人:阮晓平,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铁店巷**号。被告:倪爱斌,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水南鸡坦路17号。被告:朱勇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油竹下村10号。原告叶伟君诉被告倪爱斌、朱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君于2010年3月9日以被告已向其清偿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叶伟君负担。审 判 长  叶朝霞代理审判员  熊秀丽代理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单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