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715-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2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全某某限额在12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建良审 判 员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许茂樵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