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复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绍兴市××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复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戴某某,绍兴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复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所地上××××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原审被告绍兴市××医院,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上诉人复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手续和治疗,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和原审被告绍兴市××医院的住所地均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