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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新华与金锦富、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华,金锦富,胡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倪新华,城区皋埠镇老街东市134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锦富,城区皋埠镇湾头江583号。被告胡伟东,城区皋埠镇老街东市69号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华诉被告金锦富、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