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新华与金锦富、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华,金锦富,胡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倪新华,城区皋埠镇老街东市134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绍兴市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锦富,城区皋埠镇湾头江583号。被告胡伟东,城区皋埠镇老街东市69号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华诉被告金锦富、胡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