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殷某某价值312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