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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殷某某价值312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