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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俊义,男。被告董某,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俊义、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0年以来因被告与新民村一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致其与被告长期分房居住,期间,被告常因琐事殴打原告,至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董勇猛、董勇冲均由被告抚养;要求分得家中房屋六间中的后三间房屋。被告董某否认与原告分居,亦否认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般,因近年来村中占地,原告名下的土地被占,但原告不告知其补偿事宜,2010年春节前,其找原告询问此事,双方因此发生打架,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3日生一子,取名董勇猛;1996年2月10日生次子董勇冲,现系西安市第五十七中学初二和初一学生。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6月,双方因孩子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06年4元,原告回家,但怀疑被告与另一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矛盾。被告遂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03年以来,原、被告分两次建设了平房共六间(前、后院各三间)。2009年11月,原、被告因土地补偿金的去向,被告殴打了原告,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与另一女子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被告当庭予以否认。原告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家和万事兴”是中国人智慧的结晶。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二子,并建设了房屋,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在处理家庭事务时,理智地对待双方的分歧,不得对原告拳脚相加,应当充分尊重原告意见,合理处理家庭事务,与原告共同建设和睦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较好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